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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专业“三违”考核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发布日期:2020-10-28 作者: 点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三违”行为 

第 319 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密闭;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并且实现联锁;一处不联锁罚责任人 100 元。通风设施墙体有裂缝没及时汇报处理,罚责任人 100 元。井下随意破坏通风设施、设备者处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320 条 任何部门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主要通风巷道断面堵塞超过 1/3 时,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321 条 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时不能同时敞开双道风门,运料时随意拆除闭锁装置,不得在两道风门之间停放车辆或堆放物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和关闭,严禁通过后不关闭风门,否则,罚款责任人 200 元。 
第 322 条 主要通风机改变运行工况或者技术改造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制定安全措施,批准后执行;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323 条 掘进工作面在掘进长度超过 6m,后,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按标准要求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并正常使用,否则罚相关责任人每人 200元。
第 324 条 局部通风机在运转过程中,瓦斯员每班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发现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进行处理,并立即将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一切非本安型电器设备电源,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325 条 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给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不得的使用 1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2 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326 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否则,每出现一次罚相关责任人 200 元,队组责任人 500 元。 
第 327 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并向调度室报告,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328 条 井下严禁出现盲巷。生产、技术部门应设计精确,减少无效巷道的产生;施工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施工,杜绝废弃巷道的产生。对已出现的盲巷,应立即进行密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第 329 条 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正常灵敏,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功能不正常使用或断电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330 条 巷道贯通后可能影响整个采区通风的,不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 作,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或者风流未稳定之前恢复工作,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331 条 相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保持正常通风,每班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及通风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 200 元。 
第 332 条 未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任何巷道与情况不明的老巷、采空区等地点贯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 200 元。 
第 333 条 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风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进行临时密闭。长期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构筑永久密闭,并在密闭前做到电缆、管路、轨道“三断开”。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第 334 条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坚决杜绝空、漏、假检,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第 335 条 调度室到期不更换、不调校瓦斯传感器或者私自涂改标签,无标签,每项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336 条 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否则,罚直接责任人 200 元。 
第 337 条 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每发现 1 处不符合,罚责任人各 200 元。 
第 338 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有自动切换功能,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339 条 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巷及半煤岩巷不能大于 5m,岩巷不能大于 10m,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340 条 矿井因停电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掘进工作面通风时,机电部门在停风前一天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并填写停电审批单,并报通风科、生产科、机电科、安监科、通风副总和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发生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施工部门跟班人员或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通风部门都要作为事故组织追查,对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人罚款 200元,对责任部门罚款 500 元。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的,按事故进行考核处理。 
第 341 条 巷道贯通的全过程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由施工部门的主要管理人员和通风科管理人员现场跟班。贯通后必须立即停止全采区工作,按照规定调整通风系统,测定相关区域内的风量、瓦斯情况,等到一切正常、稳定以后才能恢复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第 342 条 井下爆破必须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每次放炮都必须由施工部门的班长和瓦斯员共同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并且必须同时在两个巷道口设置警戒人和警戒绳,挂好警戒牌以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 200 元。 
第 343 条 造成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344 条 瓦斯员不得携带带病仪器入井作业, 因保管不善,导致瓦检仪进水影响使用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345 条 瓦斯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检测仪器,或使用不完好仪器入井的,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346 条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放顶不能滞后,放顶后上隅角顶板不落,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要采取措施强迫落顶或充填,凡出现上隅角不落又不处理,由此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考核处理,处罚责任队组 1000 元并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 347 条 采掘工作面上瓦斯超限必须采取“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查责任”四项制度,并向跟班领导和矿调度室汇报,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 200 元,不及时整改,加重处罚。 
第 348 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处于临界状态,没有汇报和采取安全措施,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349 条 由于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经瓦斯员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测后,才能人工复电。否则,对责任人处罚 200 元。 
第 350 条 安设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放炮时应作安全防护,否则,对责任人处罚 200 元。 
第 351 条 井口房、通风机房及周围 20m 范围内有烟头或火源,罚责任人200 元。
第 352 条 使用电焊、气割作业时,灭火器材配备不足,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点未洒水,作业完未将电焊,气焊设备及时升井的,作业现场未清理的,罚申请单位 200 元。 
第 353 条 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反风演习,反风演习后未编制反风演习报告的,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354 条 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责任人,罚款 200元。
第 355 条 改变一个采区、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通风科应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356 条 通风科测风员每 10 天对全矿井进行风量测量,发现供风不足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测风员对井下通风设施监管不力、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处理,罚款 100 元。 
第 357 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358 条 主要通风机运转出现异常或负压升降超过 100Pa,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以便及时安排测定风量或查明原因,否则,罚主通风机司机 100元。
第 359 条 排放瓦斯未按《规程》、措施规定操作的,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360 条 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的,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361 条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未采取措施的当班跟班领导、安、瓦员,处罚每人/次 200 元。 
第 362 条 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处罚每人/次 200 元。
第 363 条 瓦斯检查记录、瓦斯牌板、台帐上的内容、日期和姓名要一致。否则,对责任者罚款 100 元。 
第 364 条 地测科必须在相贯通巷道达到规定距离(炮掘 20 米,综掘 50米)前向公司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有关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否则,罚责任人200 元。
第 365 条 通风科必须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后的措施应指定专人组织贯彻,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366 条 巷道贯通时通风部门应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构筑通风设施,管线穿过墙体,未加设穿墙套管或穿孔不及时堵封,罚施工责任人 100 元。 
第 367 条 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报请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直接责任人 200 元。 
第 368 条 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管理,减少矿井漏风,保证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 85%。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369 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通风科每周检查一次永久密闭并有记录,每发现少检查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三违”行为 
第 370 条 通风设施监管部门要管理好连锁绳及设施的正常使用,通风设施前后 5 米的范围内不得存放物料,并保持通风设施前后的文明卫生,否则,对堆放材料责任人罚款 100 元。 
第 371 条 机电科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和防爆门,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可查,未按时检查检修一次罚款 100 元。 
第 372 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上架管理或进行牢固可靠的吊挂,风机离地高度不能小于 300mm,高压部位有衬垫不得漏风,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叶罩。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第 373 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少于 10 米。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面 5 米范围内不得堆放物料。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374 条 装有“双风机、双电源”的掘进工作面,每天要进行一次切换试验,并填写在风机切换记录本上。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375 条 局部通风机通风巷道的风筒由队组敷设,通风部门专人管理凡是出现人为割断、划破风筒或故意拉后风筒,罚责任人 100 元。破旧风筒乱扔乱放不回收,罚责任队组 100 元,转载点司机用风筒当座垫或搭棚,一次罚责任者 100 元。 
第 376 条 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的,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
第 377 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接头必须双向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漏风率不得超过规定,否则,有一项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 
第 378 条 瓦斯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要及时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并汇报公司调度室,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次。 
第 379 条 通风科每月编制一次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明确瓦斯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汇报时间、汇报次数、交接班地点等内容。一处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380 条 瓦斯员要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否则,罚款 100 元。 
第 381 条 瓦斯传感器和电缆的相互连接,必须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监测电缆必须吊挂在所有电缆的最上方,不能与其它电缆交叉,间距必须大于100mm。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处。 
第 382 条 井下建立完善的消防、防尘管路系统,主要进回风巷和超过 100m的联络巷都要设有水管,一般轨道巷每 100m 设一个三通,皮带输送机巷道每 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否则,每少设一个三通阀门罚责任单位 100 元。 
第 383 条 采掘工作面,主要进风大巷都必须安装净化风流水幕。否则,对责任人每处罚款 100 元。 
第 384 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 50m 内设置一道净化风流水幕,50-100m 之内再设一道,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否则,每处罚款 100 元,安装角度不符合规定或安装好不使用,每项、每次罚使用部门(责任人)100 元。 
第 385 条 各转载点安设喷雾,并符合使用要求,随意关闭转载点防尘喷雾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386 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眼时打开水幕,打眼实行湿式打眼,安瓦员现场监管,否则,每项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387 条 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有管无水,采煤机喷雾、架间喷雾、放煤口,喷雾按要求使用。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388 条 防尘冲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不按规定使用除尘、降尘设施,造成巷道管线和底板沉积粉尘长度超过 5m,厚度超过规定 2mm,或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未及时除尘,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389 条 损坏工作面喷雾设施,给予责任者罚款 100 元。 
第 390 条 所有设备上面不得有煤块等杂物,交接班时不能有积尘,否则,每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391 条 井下隔爆设施按周期检查,未按要求检查、隔爆水袋损坏、缺水或不清除污渍,每个罚款 10 元。 
第 392 条 未按规定配备,井上、下应配备灭火器、沙箱,罚责任人 100 
元罚款。消防沙箱内有杂物,未按期进行检查确认,罚责任人 50 元。 
第 393 条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存放的器材数量不足或者过期,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处,未按规定时间检查或过期失效不更换,,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394 条 “一通三防”的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吊挂或不认真填写,罚责任 人 50 元。 
第 395 条 通风科应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并在通风系统图上及时填绘。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 
第 396 条 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等记录牌板,处罚当事人 50 元。 
第 397 条 光学甲烷检测仪、甲烷便携仪超过 16 小时不交发放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398 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上班前 4 小时前请假,不执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罚款 100 元;手机关机,联系不到者以无故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停班处理。 
第 399 条 井口、通风机房周围 20m 范围内有烟头或火源,罚责任人 50 元。 
第 400 条 井下出现气体异常瓦斯员没有及时汇报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401 条 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瓦斯员,每人/次罚款 50 元。 
第 402 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跟班队长和班长,每人/次罚款 50 元。 
第 403 条 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测风员,每人/次罚款 50元。
第 404 条 转载点附近有煤尘堆积不及时清理的岗位工,每人/次罚款 30元。
第 405 条 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进到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责任人,每人/次罚款 50 元。 
第 406 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侧生产期间不使用风流净化水幕,罚当班责任人,每/次罚款 50 元。 
第 407 条 采煤机割煤时,不开喷雾的采煤司机,每人/次罚款 50 元。 
第 408 条 将消防材料和工具挪作他用的责任人,每人/次罚款 50 元,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第 409 条 采掘工作面顶板出水量较大时,未对传感器进行防水保护的跟班队长,每人/次罚款 50 元。 
第 410 条 冲尘时,不对瓦斯、测风牌板进行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每人/次罚款 20 元。 
第 411 条 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每人/次罚款 20 元。 
第 412 条 综采工作面两顺槽束管未加设防护套管或防护不到位,处罚责任人 50 元。 
第 413 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前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确认,处罚责任队组 100 元,确认后未签字,处罚责任人 50 元。
第 414 条 矿长、总工程师、采掘队长、通风区(队)长、爆破员、工程 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等人员入井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处罚当事人每人/次 50 元。 
第 415 条 洒水工未按巷道冲尘周期和洒水工操作规程冲洗巷道,处罚责任人每人/次 50 元。 
第 416 条 瓦斯员上班未随身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和应急处置卡、危险源辨识卡等,处罚责任人每人/次 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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