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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综合防尘措施问题

发布日期:2020-07-29 作者: 点击:

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执法参考:矿山综合防尘是指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减少矿山粉尘的产生量、降低空气中的粉尘浓度,以防止粉尘对人体、矿山等产生危害的措施。它包括如下含义:从矿井采、掘、机、运、通五大系统,到各系统的各生产工序、各个环节都必须采取综合性防治粉尘的有效措施。这种措施不是单纯的某一项或者两项,也不是间隔性防尘措施,而是多种措施同时并举,真正达到防尘目的。
        执法检查时,应首先查看企业粉尘检查记录,看其结果是否超标,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测,如果粉尘达不到要求,应进一步检查企业综合防尘措施。综合防尘技术措施分为通风除尘、湿式作业、密闭抽尘、净化风流、个体防护及一些特殊的除、降尘措施形式。按防尘方式也可分为减尘、降尘、捕尘、排尘和阻尘等五种方式。
        (一)通风除尘:是指通过风流的流动将井下作业点的悬浮矿尘带出,降低作业场所的矿尘浓度,因此搞好矿井通风工作能有效地稀释和及时地排出矿尘。一般来说,掘进工作面的最优风速为0.4~0.7m/s,《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采掘工作面最高容许风速为4m/s,不仅考虑了工作面供风量的要求,同时也充分考虑到煤、岩尘的二次飞扬问题。
        (二)湿式作业:是利用水或其它液体(如磁水、添加表面活性剂、添加湿润剂等),使之与尘粒相接触而捕集粉尘的方法,它是矿井综合防尘的主要技术措施之一,具有所需设备简单、使用方便、费用较低和除尘效果较好等优点。缺点是增加了工作场所的湿度,恶化了工作环境,能影响矿产品的质量,除缺水和严寒地区外,一般在煤矿开采中应用较为广泛,是矿山综合防尘措施中应优先考虑采取的方式。
        湿式作业主要方式有:1.湿式凿岩、钻眼;2.洒水及喷雾洒水;3.水炮泥和水封爆破等。
        (三)密闭抽尘:是利用封闭设施(如密闭罩、集气罩等)和除尘器将产尘点或设备密封起来进行抽尘净化的除尘技术措施。
        (四)净化风流:是使井巷中含尘的空气通过一定的设施或设备,将矿尘捕获的技术措施。目前使用较多的是水幕和湿式除尘装置。1.水幕净化风流。水幕是在敷设于巷道顶部或两帮的水管上间隔地安上数个喷雾器喷雾形成的,喷雾器的布置应以水幕布满巷道断面尽可能靠近尘源为原则。水幕的控制方式可根据巷道条件,选用光电式、触控式或各种机械传动的控制方式。选用的原则是既经济合理又安全可靠。2.湿式除尘装置。所谓除尘装置(或除尘器)是指把气流或空气中含有固体粒子分离并捕集起来的装置,又称集尘器或捕尘器。根据是否利用水或其它液体,除尘装置可分为干式和湿式两大类。目前常用的除尘器有SCF系列除尘风机、KgC系列掘进机除尘器、TC系列掘进机除尘器、mAD系列风流净化器及奥地利Am-50型掘进机除尘设备,德国SRm-330掘进除尘设备等等。
        (五)个体防护:是指通过佩戴各种防护面具以减少吸入人体粉尘的一项补救措施。个体防护的用具主要有防尘口罩、防尘风罩、防尘帽、防尘呼吸器等,其目的是使佩戴者能呼吸净化后的清洁空气而不影响正常工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6、非煤矿山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符合标准问题
        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一)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
         (三)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
         (四)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
         (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
         (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执法参考:矿山生产所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是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判断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是否符合要求:
        一是查看其生产厂家是否为正规的、有生产资质的厂家;二是查看其是否有出厂合格证;三是查看其是否有相关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测合格证明;四是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对限制类和淘汰类装备的要求,禁止相关产品的使用;五是对一些特殊的安全装置,如提升罐笼的悬挂装置和防坠器等,应由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装置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六是被检查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国家出台的这部分标准非常多,如:《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GB20181-2006、《调度绞车》GB/T15113-2005等等。
        处罚依据: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按照上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得使用,并按《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和《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非煤矿山作业场所空气安全要求问题
        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定期检测。
        执法参考:执法人员在检查矿山作业场所空气时,应重点检查企业的空气检测报告和监测记录。检查其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法规的规定,检测结果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空气监测频率是否符合要求。1、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2、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3、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4、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5、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二)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应不超过GBZ2-200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常见的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有毒物质一氧化碳:最高容许浓度30mg/m3;放射性物质氡3.7kBq/m3;生产性粉尘中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石英、石英岩等)2mg/m3;石棉粉尘及含石棉10%以上的粉尘2mg/m3;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滑石粉尘4mg/m3;其他粉尘10mg/m3。
        (三)含铀、钍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应符合GB4792-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四)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如GB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934-89《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 LD84-1995《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测程序》、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LD38-92《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等标准对作业环境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并按照上述法律依据中的要求定期检测。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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